为更好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通过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形式,进一步普及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着力提升自然资源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检索主题词: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政处罚
2022年,中山市某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某山发生山火,过火面积约2亩,现场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山火是由朱某在现场开荒烧杂草引起的。根据专业技术公司出具的《火灾调查报告》显示,现场实际过火面积5292平方米(折合7.94亩),其中林地面积648平方米(折合0.97亩),非林地4644平方米(折合6.97亩),无林木烧毁,烧毁植物均为草本植物和小灌木。根据中山市气象局发布的火灾预警信号,火灾发生时段为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某行为属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决定给予朱某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第一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第二条 全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7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应当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7日为中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禁止燃放烟火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烧蜂、熏蛇鼠;禁止烧山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果园草等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防火期内,不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