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说案④|拒跨市调岗遭欠薪解雇,如何破局?
栏目:推荐 来源: 法润中山 发布:2024-11-28

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是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一直以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三年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8692宗。每一宗法援案件办结的背后彰显的是法治的力量与温度。“法润中山”推出《法援说案》专栏,通过讲述系列典型的法援案例,全面展现中山法援暖民心惠民生的工作情怀。

 

案情简介

小丽(化名)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两个年幼的孩子随她在中山市生活。2023年6月的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她要调岗到外地工作。就在小丽仍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努力与公司协商沟通时,公司突然以小丽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小丽发出解雇通知并拖欠工资。

 

“首援”告捷,“烦薪”事解决

接到小丽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依法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了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湘艳代理该案。

 

张律师向小丽提出代理建议:“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跨市调岗会对员工产生切实影响,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须经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并履行。现公司单方要求你调岗属于调岗不当,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雇你则属于违法解除,拖欠工资亦属违法,你可提出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及赔偿金”。随后,张律师代小丽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收到仲裁资料后,公司明白欠薪违法,分两次主动向小丽支付了全部欠薪,小丽的“烦薪”事就此解决。

 

 

 

再次发力,成功调解解民忧

公司虽支付了欠薪,但并不认可单方解雇小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经仲裁员、律师多次沟通,公司同意调解并就调解方案与小丽达成一致。

 

虽然仲裁申请以调解方案结案,但是法律援助并未停止。在临近履行期满前,张律师通过与公司的代理律师积极沟通,促使公司按时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最终小丽顺利收到公司全额支付的赔偿金28000元,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养家糊口的主要来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时,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维权时常遇到困难,法律援助正是立足于为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的公共法律服务。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情况。对于小丽遭遇解雇欠薪,市法援处开通法援“绿色通道”,为她撑起了“护薪伞”。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市司法局编辑部

来源:中山市法律援助处

一审:江志涛

二审:江涛

三审:彭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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