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不力!中山坦洲16家物业服务企业被责令整改
栏目:推荐 来源:坦洲发布 发布:2025-08-04

目前

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

防控进入关键期

住宅小区
作为居民健康防护的前沿阵地

防控责任重大

 

日以来,坦洲镇相关部门深入一线,对全镇物业小区开展“两热”防控工作检查,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扎实筑牢蚊媒防疫工作。

 
 
 

 

 
 
坦洲镇16家物业服务公司被通报

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部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严格履行“两热”疫情防控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且流于形式,防疫漏洞突出,存在小区地下车库排水沟有积水未及时清理、地下车库集水井未安装防蚊闸、未及时清理积水杂物、未清理易滋生蚊虫的绿植等问题该行为属不配合或拒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市镇街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据此,执法人员向13家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其作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广州敏捷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绣国际花城、锦绣阳光花园)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百花园、州际新天)

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绿杨居、兰亭叙)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山城)

中山市卓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水木清晖园)

中山星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七星奥林园)

中山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尚府)
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尚都名苑)

中山市大俊置业有限公司(誉峯名门)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海悦城邦)

珠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志洪嘉园)

广东广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帝秀悦轩、金帝嘉悦轩)

中山市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神州华府)

8月3日,执法人员又向疫情防控不力的3家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其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海伦印象小区)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澳新城小区)

中山市恒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俊和闲庭小区)

截至8月3日20时止,坦洲镇累计对16家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如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将从严从重处罚。

专项督导发力,压实整改责任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坦洲镇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涉事物业公司立即整改。执法人员明确警示,涉事物业公司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依法处以罚款。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坦洲镇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全面排查并消除蚊媒孳生隐患,组织开展“回头看”行动,严查整改落实情况,继续不定时对全镇小区进行随机抽查,全力为居民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普法知多D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保持水面卫生整洁,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树木。  

责任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义务。  

第三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朱晖   三审 陈浩勤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