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不力,中山多个场所被处罚
栏目:推荐 来源:健康中山 发布:2025-08-04

天气炎热、降雨频繁,蚊虫进入快速繁殖期,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增大。及时消除室内外蚊虫孳生条件,防范病媒传播风险,既是守护健康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义务。

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中山市市镇两级卫生执法部门近期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指导,切实压实各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对防控不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了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一】
不清积水、蚊虫孳生
一幼儿园被处罚

7月31日,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督导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在对神湾镇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一家正在开展幼儿托管服务的幼儿园内存在多个无盖积水容器,且多条积水轮胎内可见有孳生的蚊虫游动,该幼儿园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幼儿园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水培养蚊”隐患大
美发店被处罚整改

民众街道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两家美发店的水桶和水养植物容器中有活体蚊幼虫,存在传播蚊媒传染病的风险。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强调清理蚊媒孳生地是阻断疾病传播的关键环节,要求立即清理所有积水容器及水养植物,彻底消杀店内环境,并严格落实日常卫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防蚊设施,坚决杜绝蚊虫孳生。

【案例三】
病例监测防控不力
两诊所被责令整改

火炬开发区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两家诊所的医师在接诊发热患者时,未询问患者蚊虫叮咬等流行病学接触史,且在未检测排除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情况下擅自接诊发热患者,违反了传染病预检分诊相关规定。经查,这两家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
关系员工健康安全
企业须扛起防疫责任

南头镇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两家企业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时,发现一企业办公室大厅、后院区域的花瓶、鱼缸等积水容器以及一企业厕所区域的红色地拖桶内存在较多蚊幼虫,存在防疫漏洞。卫生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相关企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清除所有积水容器中的积水,消除蚊虫孳生隐患。

【普法链接】

防控蚊媒传染病是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图片

编辑 袁凤云 二审 韦多加  三审 吴森林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