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贩卖毒品案的终审判决。云南男子乐某携带20克海洛因来到中山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此前其曾因贩毒被判刑,此次因为累犯被从重处罚,获刑8年半,并被处罚金1万元。
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云南省当地法院判刑1年,2018年刑满释放。2019年9月中下旬,乐某使用微信名“过好每一天”与杨某达取得联系,约定以1万元价格将20克海洛因贩卖给杨某达。
随后,乐某在云南省当地向周某伟(“周老三”)以6000元价格购得20克海洛因,并于9月30日返回中山南区。当日上午9时许,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来到南区某水洗厂门口对开路段交易时被抓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20.11克。
当天,乐某因吸毒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乐某辩称没有贩毒,涉案毒品是他用于自己吸食的。乐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涉案毒品还没交付给杨某达,即使构成贩卖毒品罪,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而且已完成毒品交易,因此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乐某在云南向他人购得涉案毒品后将毒品运输至中山用以贩卖,可见涉案毒品已进入社会流通环节,而且乐某是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今年4月,乐某一审被判刑8年半,被处罚金1万元。乐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编辑:唐益
◆二审:张鹏
◆三审:魏礼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