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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溪镇一百货超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被责令停业,并被处罚款3.6万元。
被处罚超市内景。沙溪消防供图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沙溪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在对云汉村南云路某生活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沙溪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百货超市责令停业,并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防救援部门提醒: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消防法相关条文,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卢兴江 二审 陈慧 三审 徐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