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大涌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中山市大涌镇旗峰路一厂房东侧疏散楼梯3层设置铁栅栏并上锁,导致该楼梯丧失了疏散逃生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该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予以警示。
整改前
据悉,该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4层,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设置东、西两座疏散楼梯。现该厂房封闭了东座疏散楼梯,仅剩下西座疏散楼梯可供火场逃生时使用。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唯一通道。如遇到火场的最不利情况,一旦该厂房的西座疏散楼梯也被火势封堵,那意味着两条疏散逃生通道都无法使用了,后果更加不敢设想。
整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根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山消防提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防火巡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逃生通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堵塞、锁闭、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