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楼市新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最新解读→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 记者 李红 通讯员 吕韵立 发布:2025-07-24

7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前一日发布的《中山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详见 《中山发布楼市新政“十一条”》)作政策解读,以下为解读详细内容。

一、问:实施“新中山人安家中山”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答:对在本地就业的外地户籍人才实行梯度购房补贴,核心意义在于通过降低人才安居成本,显著提升中山在人才竞争中的吸引力,有效促进人才在我市扎根、稳定就业、释放创新活力,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体现了中山对人才的重视。

二、问:申请“新中山人安家中山”购房消费券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购房人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10月31日24:00(含当天)期间通过转账方式(以银行流水为准)首次缴交与购房相关款项(定金、首付款),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购房屋合同网签备案,购房款认定标准以购房发票票面金额为准,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及满足其他申领要求后,方可申领购房消费券。

(二)在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办理网签备案,政策出台后同一购房人(含家庭成员,包括夫妻、18岁以下子女)就同一商品住房办理注销并重新网签,不可申领购房消费券。

(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公寓。

(四)购房消费券不可提现,且仅限于我市范围内参与活动的商户消费。

(五)购房人必须严格按照活动要求申请办理购房消费券,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或逾期申请等因素致使不予受理的,相关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六)购房人申请消费券后,如在2027年8月31日前注销备案的,应在注销合同备案前将已使用消费券的相应金额退回平台备付金账户,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失效。

(七)购房人为未成年人,可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代领消费券。

(八)父母、夫妻、子女可代付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款,其他人员不能代付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款。

(九)购房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套取消费券以及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一经发现,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缴其补贴资金。

(十)购房消费券办理和所需要件另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银行流水复印件;缴纳契税发票复印件;企业收取房款的收据复印件;购房消费券确认承诺书;购房发票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山社保记录;人才证明材料等。

三、问:居民住房“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购房人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卖旧房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缴税后方可申领电子消费券。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二)出售自有住房的卖房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三)出售自有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均不含商业公寓。

(四)在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办理网签备案,政策出台后同一购房人就同一商品住房办理注销并重新网签,不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五)电子消费券办理和所需要件另行通知。

四、问:“公积金贷款期限可延长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具体如何计算?

答: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申请人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30年。具体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两名或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以申请人中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计算。

五、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如何实施?

答:对于2025年5月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于2025年5月8日前申请且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25年5月8日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六、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为职工带来哪些实惠?

答:以普通家庭贷款120万元,贷款年限为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后,首套房节省利息约5.71万元,二套房节省利息约5.91万元。以多子女家庭贷款156万元,贷款年限为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调整后,首套房节省利息约7.42万元,二套房节省利息约7.68万元。

七、问:房票安置是什么?

答:房票安置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性质的被征收人可以以与属地政府签订房票使用协议的形式,将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在一定期限购买指定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或政府统筹房的补偿方式。房票安置补偿是对我市征收补偿现有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含房屋产权调换、重新安排宅基地两种方式)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八、问: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增值税: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个人所得税:详见《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详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九、问: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契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二)印花税:详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十、问: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以及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20%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包括哪些?

答:(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二)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20%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十一、问: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应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一现”即收购房源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两防”即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即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应当户型面积合适,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要求;价格合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


编辑  袁凤云 二审 黄廉捷  三审 查九星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推荐阅读

中山发布楼市新政“十一条”
12959人浏览   2025-07-23
广东疾控:倡议全体市民灭蚊
10917人浏览   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