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6月起发放,连发5个月!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人社 发布: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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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谁能领高温津贴?

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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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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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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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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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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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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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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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人社君温馨提醒

盛夏来临

即使在高温下工作

也要照顾好自己

注意防暑~

做好防晒~

多多喝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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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慎诺 二审  黄凡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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