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组织开展了“能动履职好文书”评选活动,全省法院共评选出50篇“能动履职好文书”。其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焦凤迎法官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入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广州耐奇公司主张“RICH”“RS”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但这两个标识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名称,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能否使之与特定主体相联系,需结合该商品的销售时间、区域范围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诸多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这篇裁判文书逻辑严谨、论证充分、表达准确,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能动履职精神,也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作为。本判决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
编辑 余晓霖 二审 黄凡 三审 程明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