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收好处”价格虚高7成,法院判定交易无效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 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顾丽娟 发布:2025-04-02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含有“商业贿赂”性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应认定无效,但鉴于采购产品消耗完毕,则应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支付价款。目前,案件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中山某管理公司(化名)向广东某设备公司(化名)采购设备,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17.5万余元,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同年6月,因业务需要,中山某管理公司向广东某设备公司补充采购,总价为14.9万余元,货送完后却迟迟未收到货款,经多次催讨,中山某管理公司支付了《采购合同》约定货款17.5万余元,剩余14.9万余元迟迟未支付,因此,广东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山某管理公司支付剩余付款。

“合作期间我们签订了廉洁承诺书,但他们老板还是给我们采购塞了好处费,导致产品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价格,因此才拒付货款。”庭审上,被告中山某管理公司辩称。

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为“维持”关系,广东某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某(化名)向中山某管理公司的采购代表徐某(化名)支付好处费2.5万元。

后中山某管理公司发现徐某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并对其开展违反廉洁性审查,徐某承认相关行为,并自愿将该款项交付公司处置,中山某管理公司也称已将徐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广东某设备公司同样按照廉洁承诺书交付了一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在涉案货物交易前,原告法定代表温某向被告采购代表徐某支付2.5万元,徐某确认该款项为商业贿赂款并自愿上缴公司账户,原告也按规定缴纳罚款1万元,足以证明该款项是原告与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认定无效,被告向原告退还案涉货物并无需支付货款。但考虑到被告已经接受原告产品并投入使用,无法退还,故法院认定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以其他供应商的平均报价作为参考,最终判决被告中山某管理公司向原告广东某设备公司支付货款9.3万余元。

广东某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作为利益和资源相对集中的公司企业的“高地”岗位,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暴发的密集地。承办法官马世卿提醒,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基层员工而言,应当加强对“收取回扣、手续费”行为的正确认识,避免因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导致遭遇刑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需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实施重点岗位常态化轮岗交流,业务监督与纪检监督的内外联动,增强涉企反腐工作合力。并对员工加强商业贿赂的普法教育,提醒员工莫因“潜规则”以身试法,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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