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法官了,终于不用与垃圾为伴了!”广告宣传栏、垃圾桶被拆除撤走后,原告蔡某(化名)打来电话,向承办法官马世卿致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蔡某在古镇某村购得一处自建房,其窗户旁边有一当地村委会在三十年前建造的广告宣传栏,占用了其土地面积约1.4平方米,广告宣传栏前还放有三个大型垃圾桶,供附近居民投放垃圾。垃圾遍地、臭气熏天的环境,严重影响了蔡某的生活,于是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广告宣传栏、撤走垃圾桶。
广告宣传栏和垃圾桶离蔡某的窗户不足两米。通讯员供图
“广告宣传栏和垃圾桶是蔡某购买房屋前早已存在的,已经超过二十年了,在这里放置垃圾桶,也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该村委工作人员表示。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为了解案情,确认该广告宣传栏和垃圾桶给原告生活带来的影响,随即和书记员一起前往现场实地走访。经走访发现,在距离垃圾桶15米处即可闻到垃圾的腐臭气味,而垃圾桶距离原告的窗户距离不到两米,该广告宣传栏与原告房屋墙体之间形成一个隐蔽空间,夜晚不少群众在此小便,给原告生活及周围居民带来严重影响。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马世卿认为,该村委会的广告宣传栏占用原告土地,原应拆除占用土地部分,但因该广告栏为整体建筑,部分拆除后其整体无法正常使用,存在倾覆的危险,危及原告及周边居民、过路群众的生命安全,且该广告栏价值不大,因此判令整体拆除广告宣传栏,并将垃圾桶放置到距离原告房屋20米以上且不得侵害其他居民权利的位置。
被告拆除广告宣传栏。通讯员供图
被告收到判决约十天后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拆除了广告宣传栏、撤走了垃圾桶。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马世卿表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马法官提醒,垃圾房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美化和改善居住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多从共建共治共享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科学合理地进行综合考量,共同创建美丽生活环境。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张房耿 三审 向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