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深化“三合一”改革,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日报 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王念 刘颖清 发布:2022-11-17

记者11月16日获悉,今年以来,市中级法院不断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服务大局的“一号任务”,先后出台系列司法保障意见,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为常态长效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今年1月至10月,中山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2884件,审结2334件,以高标准护航“中山智造”。

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

今年7月22日,市中级法院揭牌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出台《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实施细则》,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多次召开工作座谈会,就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及刑事案件办案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推动同级公、检、司等机关有关本地区跨区域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方面多次征求意见,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11月11日,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继续深化在知识产权案件犯罪线索移送、证据收集、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标志着中山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再上新台阶。

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范围,优化司法资源,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衔接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持续提升中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质效。

高效审结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热议的“金银花”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其中两起进行终审宣判。

今年1月,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以其持有的“金银花”商标,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引起各界广泛关注。6月24日、30日,市中级法院对受理的两起涉“金银花”商标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被诉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悉,这是全国首次驳回碧丽公司起诉的“金银花”商标权纠纷案,被认为具有“风向标”意义。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关条款,本案中的“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而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分就是金银花提取物。

在此情形下,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商品的特点,在标示时,两公司没有直接套用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也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属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不构成侵犯碧丽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今年以来,除了高效审结“金银花”商标纠纷案等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外,中山法院还在多元解纷、普法宣传等方面多措并举,推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比如,与中山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中山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维权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发布六个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融入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市“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和综合服务的中山模式”入选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编辑 余晓霖   二审 张房耿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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