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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随着信用惩戒措施的不断完善,失信“限高”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威慑越来越大。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有效倒逼被执行人还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依照案件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吴某须向申请执行人梁先生返还案件受理费252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市第一法院于2022年1月30日对本案立案执行。经“总对总”联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市第一法院裁定查封了该车辆,但未能扣押到该车,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26日,法院依法将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不到半个月时间,6月10日,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将执行款2524.8元及执行费50元缴纳到法院账户,本案成功执结完毕。
法官指出,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很多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工作中,适当正确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不但对震慑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向广大群众展示了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蓝运良 三审 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