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中山这份指导意见出台
栏目:要闻 来源: 发布: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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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记者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要求,联合出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即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具体可分为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辅助设施用地包含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等。值得注意的是,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或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餐饮、住宿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此外,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行业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在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上,辅助设施用地的规模原则上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在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上,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

同时,《意见》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并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免破坏的,应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据悉,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文件要求严禁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由镇街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陈雪琴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朱晖
◆三审: 苏小红
◆终审: 徐小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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