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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记者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中山市人民政府已印发《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修订进一步调整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缩减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在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的基础上,确保减少审批环节,助力中山高质量发展。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中府办规字〔2020〕4 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评价对象和评价目的。
《办法》明确,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设有交通规划相关专业的院校,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方可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或者分析结论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如下:配建小学、12班及以上幼儿园的住宅,用地为居住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新建单独占地的学校、医院、文体设施以及改、扩建增加24班及以上的学校,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包含两种及以上业态的混合类项目,除住宅、工业外,其他业态建筑面积之和≥5万㎡的混合类项目。
记者了解到,《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正式发布,有效指导了中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的编制、审查和落实工作。本次修订结合近四年交评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编辑 张英 二审 陈彦 三审 吴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