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法院判令:依法赔偿
栏目:法观中山 来源:中山+ 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顾丽娟 发布:2025-02-13

在职场中,调岗是常有的事,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应服从安排。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任意调整工作岗位,如不服从调岗,公司便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这样是否合法?劳动者面对此情形,又该怎么办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他是自愿离职,不存在违约,故无需赔偿违约及离职赔偿金。”

“公司要调岗我不同意,如果不去指定岗位就算我旷工离职,后面还叫保安赶我出去。”

庭审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徐某(化名)是中山某公司(化名)一名质检员工,2023年1月入职,3月正式转正,双方签订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或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中山某公司主张徐某自愿办理离职手续,有离职单但找不到了,徐某不予确认。为维护自身权益,徐某将中山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山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中山某公司从事质检岗位,在双方约定具体岗位情形下,中山某公司对徐某进行调岗应得到徐某的同意,中山某公司虽称徐某华存在工作差错,频繁出现漏检、未检导致车间损失,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中山某公司强行调整徐某工作岗位有违双方约定,判令中山某公司向徐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至于徐某主张的被迫离职补偿金, 由于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并无此类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中山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冯毅法官表示: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引发了不少纠纷,也引发了社会对用人单位调岗权边界的关注和思考。根据《就业促进法》,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确系不能胜任岗位,用人单位才可以调岗,否则,便可能构成劳动侵权。

为规避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冯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可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并尽量约定具体的调岗内容。提醒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若用人单位通知限期到岗,应当拒绝,并且要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不以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比如调岗通知书以及劳动者拒绝调岗的信息等,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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