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具备外汇经营资格,
却结伙买卖港币,
不到一年时间,
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亿元。
12月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非法经营罪的终审判决,胡某、何某两对夫妻分获4年半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一人获判缓刑。4名被告人还被判10万至60万不等罚金。
“夫唱妇随”买卖外汇
涉案金额达三亿
胡某夫妻和何某夫妻都是江西南昌人,2019年2月开始,4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外汇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利用中国内地与澳门在人民币兑换港币上存在价格差,在中山、珠海等地的各家银行提取大量人民币现金,然后到珠海市拱北口岸地下商店兑换成港币并存入在澳门赌场开设的账户中,再从该账户提取港币出售给他人。
其中,胡某、何某主要负责从境内各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并兑换成港币存入其本人账户中,再由徐某、熊某出境到澳门,分别从胡某、何某的上述账户提取港币贩卖给他人,再将贩卖所得的人民币转回到胡某、何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中,继续取现兑换成港币进行非法买卖。
经统计,何某夫妻共往其账户存入港币282907310元(折算成人民币为247057203.9元);胡某夫妻共往账户存入港币64001300元(折算成人民币为56767510.25元)。
今年1月15日15时许,胡某、何某结伴到中山市石岐区多家银行取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中山法院这样判决
两对夫妻均获刑
2020年8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何某、胡某、熊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主犯何某获刑9年,领罚金60万,主犯胡某获刑6年,领罚金18万。从犯熊某获刑4年半,被处罚金30万,徐某获刑3年,缓刑4年并被处罚金10万元。
4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何某辩称自己存入的港币为1886.67万元(折合人民币1684万元),并且应当将妻子熊某用于赌博的几百万钱款予以扣除。胡某也辩称存入港币数额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有误,有部分钱被用于在澳门赌博了。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何某、胡某对账户内的港币无法说明令人信服的来源和用途,提出不排除他人使用账户的辩解,但是不知晓使用者的具体身份。因为开设账户无明显门槛,所以他人并不需要借用他们的账户,况且大额资金借用账户存在较大风险。法院经对照何某、胡某名下账户,有较多的相同存入港币的人员,更排除了借用账户的可能,应是兑换港币的“地下商店”的相关人员。
此外,熊某、徐某辩称账户内的部分资金用于自身赌博,但是无法说明巨额赌资的来源,也无法提供实施赌博行为的有关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账户的存入额均应认定为买卖港币非法经营数额。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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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编辑:蓝运良
◆编审:魏礼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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