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一男子伙同他人对娱乐场所经营者实施敲诈勒索,在退赔被害人损失后,终审被判刑1年9个月,并被处罚金1万元。
2016年9月起,覃某锐及覃某勤、吴某锋、蓝某绵、樊某飞(均已判刑)等人,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结伙在小榄镇对娱乐场所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覃某勤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手段,干扰娱乐场所正常经营,覃某锐及吴某锋受覃某勤指使,每月向小榄镇某足浴店经营者收取“保护费”3000元,合计5.4万元。2019年7月20日,小榄警方将覃某锐抓获归案。案发后,覃某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1.2万元并取得谅解。
今年4月,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覃某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覃某锐与覃某勤、吴某锋、蓝某绵、樊某飞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覃某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蔡小刚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对覃某锐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覃某锐其他同伙共同退赔被害人4.2万元。覃某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只是受人指使,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从轻判决。
市中院认为,覃某锐与覃某勤、吴某锋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而且覃某锐直接出面勒索被害人巨额财物,作用积极主要,不应认定为从犯。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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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编辑: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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