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事关中山校外培训!
栏目:首页 来源: 发布: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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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广告的提示

全市各媒体、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新媒体、网络平台、教育培训机构、公共场所管理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规定“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二、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放、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三、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商业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以及利用假扮名师、专家、教授、学者、受益者等名义、形象的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十、不得制作、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敦促各单位认真对照《“双减”意见》及相关法律的要求,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及时清理、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同时也呼吁、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踊跃举报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举报电话:12345。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编辑: 曾嘉慧
◆二审: 朱晖
◆三审: 苏小红
◆素材来源: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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