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做公证吗?石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为女子解决后顾之忧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黄建文 发布:2024-01-31

近日,居住在中山的杨女士领取了一份对她来说“意义重大”的公证书。有了这份公证书,她可以“名正言顺”地居住在前夫的房子里照顾儿子,困扰了一年多的烦心事终于得以顺利解决。

原来,杨女士和姜先生在一年多前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小姜由姜先生抚养,原居住的房屋也归姜先生所有。但一年多以来,姜先生由于工作性质,经常长期在外地出差,在中山就读小学的小姜无法跟着父亲辗转各地,大部分时间跟着杨女士租住房屋生活,生活环境不稳定。杨女士想将小姜接到身边长期照顾,又苦于居无定所,无法给予小姜安稳的生活环境,姜先生虽有居所,但工作繁忙根本无法兼顾小姜的学习和生活,双方都意识到这样下去必然会对小姜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不利于小姜的成长。于是,两人来到石岐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石岐公证处公证员在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后,建议两人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在归姜先生所有的房屋上为杨女士设立居住权直至小姜长大成年,既方便杨女士照顾小姜,同时又为杨女士合法居住该房屋提供法律保障。而且经公证的居住权协议更具有公信力,又能为后续办理居住权登记提供权威依据。

现场,双方向石岐公证处提出了居住权协议公证申请。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协议,经双方签署审查后出具了公证书。

以案释法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新规定的制度,这项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居住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住宅享有占有、使用、居住的权利,简单讲“房子不归我,但我有权住”。

以上的居住权公证案例中,居无定所生活困难女方得到适当的扶助,年幼的孩子得到母亲的悉心照顾。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民法典为居住权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居住权协议公证就将居住权制度优势更好发挥出来,更好呈现了法治保障的效果。

居住权如何设立?

(一)合同设立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住宅的位置;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④居住权期限;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合同订立之后,还有最关键的一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由于居住权属于保障性权利,其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遗嘱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个法条是说,遗嘱人生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为心仪之人设立一个居住权,遗嘱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房产,取得所有权,但同时继承人需要按照遗嘱内容为遗嘱人指定的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


编辑 黄靖怡  二审 隋胜伟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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