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英文名!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法院开出8万元“罚单”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0-06-08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据了解,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该院首次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原告李某于2018年6月入职被告中山某外资企业,任财务总监。双方于同年7月底解除劳动关系,因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肖亚军就李某是否有英文名字“Stephen”、是否使用微信号“Stephen_li168”与该企业员工沟通工作等相关事实向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询问,但李某在两次庭审中均坚称自己没有英文名,也没有微信号,且对被告中山某外资企业提交的众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因原告李某为外资企业高管,月薪达7万多元,没有英文名显然不合常理。而该英文名是否确为原告李某、该微信号是否确为李某使用又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承办法官遂对相关细节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从另案调取资料中查明微信号“Stephen_li168”所绑定的财付通账户身份信息与原告李某身份信息一致,且原告李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称“我是Stephen”。至此,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确定无疑。

法院遂认定“Stephen”系李某的英文名,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并确认了一审中李某虚假陈述的事实。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诉讼良好氛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作出罚款8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原告李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后悔不已,主动到庭承认错误,承认其就是Stephen,并缴纳了罚款8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肖亚军表示,合法利益依法维护,非法利益切莫强求。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做人当诚信,参与诉讼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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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顾丽娟 叶婷
◆图/网络
◆编辑: 周振捷
◆二审: 曾淑花
◆三审: 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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