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持续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三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向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搭便车”“蹭名牌”的行为亮起司法利剑。
案例一:网店售假“六神”,判赔一万元
2002年2月,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 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家化公司调查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从中山某贸易公司(化名)所经营的淘宝店铺处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家化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别。
经鉴别,中山某贸易公司所售的商品为假冒家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中山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山某贸易公司案涉店铺售卖商品花露水上使用“六神”字样标识,店铺商品页面上有“六神”的文字描述,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家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家化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及中山某贸易公司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中山某贸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中山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家化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二:抖音店傍名“小米”,判赔3万元
“商铺中的‘米家’二字只是用于告知用户灯具中有蓝牙链接功能,并没有宣传来源于小米公司,为什么就侵权了呢?”庭审上,被告中山某照明公司(化名)辩称。
因在抖音店铺上展示的灯具页面及销售的产品中多处使用“米家小爱同学灯具”“米家天猫精灵语音”等“米家”字样,中山某照明公司被小米科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山某照明公司在经营的抖音店中使用带有“米家”字样作为在售商品名称部分表示,该文字表述非通俗词汇,具有独创性,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
小米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中山某照明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案件三:拼多多上卖山寨“九阳”被诉
原告九阳公司专注于豆浆机及厨房小家电的研发、生产、销售,合法持有“九阳”和“JOYOUNG”商标。九阳公司发现被告贺某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开设名为“JOYOUNG优选精品店”的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经九阳公司调查还发现,被告中山某经营部(化名)为被告贺某销售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共同生产、宣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九阳公司合法权益。因此,九阳公司将贺某和中山某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索赔6万元。
“经营部只具备销售资质,不具备生产资质,而且才50多平方米,根本没法生产产品。”被告中山某经营部辩称。被告贺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中山某经营部(监制)”,标注的公司名称与中山某经营部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中山某经营部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中山某经营部所生产,侵犯了九阳公司商标专用权。贺某在拼多多“JOYOUNG优选精品店”上销售的侵权产品,经鉴定并非正品,机身上印有“Jiuyong”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JOYOUNG”相近似,容易让人误认,造成混淆,因此构成商标权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店铺销售量等因素,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官说法:“蹭名牌”不可取,商标侵权要担责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山二院卢钊洪法官表示,商标权案件的妥善化解,打击了利用近似文字恶意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攀附他人商誉,“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公正、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辖区内企业的品牌意识,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卢钊洪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现代电子商务模式下,网店开设的门槛低,因缺乏对知识产权内容不熟悉以及法律意识淡薄,越来越多的网店经营者成为了被告。为避免侵权,应当秉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理念,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从有授权的商家进货并保留好进货单据、进货合同等,不要有侥幸心理,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查九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