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市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全文如下:
广大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进一步优化我市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可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开立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余额。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二、原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继续实施。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待遇费用报销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职工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者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在外市参保的职工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由参保地社保部门确认其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同一社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提取。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3日
编辑 付翊苗 二审 李紫昭 三审 吴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