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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关于中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将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控制和管理,切实压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拟于2024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在用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了解,随着城市天然气管网不断完善,中山市天然气锅炉不断增加(据统计,在用燃气锅炉数量占全市锅炉近50%),在气温高、辐射强、风速降低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下,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是中山市臭氧污染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现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难以满足实际大气污染防治需求。
▌排放指标有变
◆中山市现行标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颗粒物:20mg/m³
二氧化硫:50mg/m³
氮氧化物:150mg/m³
◆本次《公告》对燃气锅炉三项主要指标排放限值进行收严:
颗粒物:10mg/m³以下
二氧化硫:35mg/m³以下
氮氧化物:50mg/m³以下
▌拟分阶段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到
◆计划2022年底前出台《公告》,针对新建燃气锅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拟定于2023年9月1日起:火炬开发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南区街道、西区街道、五桂山街道范围内在用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24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在用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意见可反馈
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9日前通过书面意见、传真或在评论区评论的方式,反馈至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60-88229158。
编辑 蓝运良 二审 黄廉捷 三审 向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