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康乐中路一生产加工销售服装的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共四层,8个疏散指示标志5个损坏,存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沙溪大队经集体议案,决定给予该厂房房东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据介绍,为切实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沙溪大队将持续深入人员密集场所,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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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三审 赖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