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安全出口,沙溪一服饰有限公司被罚5000元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 王雁飞 志刚 发布:2024-11-21

日前,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沙溪大队对位于云汉村彩云路的一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该公司因堵塞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被责令当场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

服饰公司西面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现场。(中山消防供图)

据介绍,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整治行动,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火灾防御能力,全力畅通消防“生命通道”,近日,沙溪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云汉村彩云路3号一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西面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消防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队给予该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三审 赖友生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