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三乡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近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三乡镇白石村某塑料制品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2处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同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三乡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乡消防执法人员表示,遮挡消火栓这样的行为会直接导致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消防员错失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使火灾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三审 赖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