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三乡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各类单位进行了深入排查,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近日,在对辖区一木制品加工、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为丙类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针对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立即整改火灾隐患。
据执法人员介绍,安全出口是指符合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场所内人员,而救援人员也主要通过其进入事故现场营救被困者或者抢救财产,减少火灾损失。如果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安全疏散条件不足也是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的问题之一。消防救援部门提醒,安全出口又被称为“生命通道”,封闭或缺少安全出口发生火灾时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保留足够的生命通道,维护公共安全。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三审 赖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