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说案③|先予执行,让受援人摆脱困境
栏目:推荐 来源: 法润中山 发布:2024-11-22

 

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是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一直以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三年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8692宗。每一宗法援案件办结的背后彰显的是法治的力量与温度。“法润中山”推出《法援说案》专栏,通过讲述系列典型的法援案例,全面展现中山法援暖民心惠民生的工作情怀。

 

案情简介
“感谢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和律师的帮助指引,让我通过先予执行拿到医药费。”眼前积极开朗的女生是小蒋,几个月前她还卧病在床,彷徨无助。

 

贫困难不倒她,却倒在一场意外

小蒋的家庭是湖南当地的贫困家庭,在家人的支持下来到中山谋生。2020年4月的一个晚上,小蒋乘坐工友驾驶的摩托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方某(化名)开车撞上,事故造成小蒋左胫腓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震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分析,认定方某承担全部责任,小蒋等人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蒋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合计需支付数万元的手术治疗费用。尽管肇事方有投保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却以肇事方未取得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方某本人也拒绝调解。

 

法律援助“及时雨”,先予执行“急所需”

收到法援申请后,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立即从民事案件律师库中指派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浩作为小蒋的代理律师,一对一为小蒋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李律师耐心与小蒋沟通了解、梳理案件情况,帮助她整理证据材料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间,李律师考虑到小蒋病情紧急,遂协助小蒋依法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材料。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蒋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小蒋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肇事方再予支付。得到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文书后,小蒋拿到了手术费用,顺利完成手术。

 

此后,案件相继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小蒋也取得其他相应的损害赔偿款项。

 

 

案件点评

法援律师结合受援人的实际情况、案件的紧迫性等特殊情况,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善用民事诉讼法赋予困难群体的诉讼规则,解决了小蒋缺乏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对困难群体的民生温度,为社会困难群体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市司法局编辑部

来源:中山市法律援助处

一审:江志涛

二审:江涛

三审:彭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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