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灯饰厂偷排工业废水,负责人获刑、赔偿还需公开道歉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 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吴娟欢 发布:2025-09-19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企业偷排工业废水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涉事灯饰厂负责人孙某红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孙某红与其丈夫罗某识需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约 14.5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此案作为法院实施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涉案现场。通讯员供图

企业偷排废水被当场查获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红与丈夫罗某识共同经营一家灯饰厂。该厂日常生产主要由被告人孙某红负责管理。经营期间,该灯饰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亦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利用除油磷化清洗线外的水渠收集工业废水,并通过水渠末端的排口偷排到地下PVC管道,最终流入雨水管网。

2023年3月2日上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查获上述偷排行为并委托检测公司对上述偷排的工业废水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入雨水井排放口取样点的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排放浓度为4.64mg/L,铁的排放浓度为24.2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案发后,该灯饰厂停产并于2023年4月26日注销登记。鉴定评估报告显示,按灯饰厂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的实际用水量198吨计,法院认定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107365.5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红、罗某识已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同时,被告人孙某红、罗某识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严重破坏水资源,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孙某红、罗某识限期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等费用约14.5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树警示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该院实施环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结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涉事企业及负责人的“三重”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公开道歉),不仅让违法者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和经济代价,更对潜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该负责人强调,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业树立“环保优先、守法经营”的理念,为地方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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