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该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社区矫正法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制定的刑罚执行法。该法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法作为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法律,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体制、机构设置、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协调职责。
2、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3、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4、人民法院: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也是对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以及减刑建议作出裁定或决定的机关。
5、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关。
6、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协助处置和配合协助查找;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被裁定或者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7、监狱: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监狱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收到批准决定后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宣告缓刑的罪犯;
3、假释的罪犯;
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对象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及时报到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遵守相关规定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3、社区矫正对象有法定情形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1、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3、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
4、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5、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5、有关人民团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6、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协助社区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矫正的决定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2、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3、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
4、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

1、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措施;
2、应当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分别进行;
3、督促、教育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4、身份信息及档案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5、配合完成义务教育;
6、协助就业;
7、不受歧视。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市司法局编辑部
来源:中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一审:张毅杰
二审:陈 娟
三审:彭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