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沙溪一制衣厂房东被处罚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 王雁飞 志刚 发布:2025-03-25

近日,沙溪消防救援大队在对龙头环村花园大街29号某制衣厂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房的房东擅自停用室内消火栓(没水),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大队给予该厂房房东彭某行政处罚。

消防人员检查制衣厂房室内消火栓现场。(中山消防供图)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房东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隐患,指出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后果,一旦发生火灾,将无法第一时间有效处置,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消防救援部门提醒:爱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民如果发现身边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三审 赖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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