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中山市发现一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中山市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出医疗机构暗访和飞行检查组,深入东凤镇各医疗机构、核酸采样点等场所开展疫情防控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压紧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力排查风险隐患。
中山市今年历经多次新冠肺炎疫情考验,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市镇卫生监督机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是,仍有个别医疗机构和个人心存侥幸麻痹心理,在执行各项防疫措施时疏忽大意甚至铤而走险,违反了防疫规定而被依法严处。
一起来看看我市两宗涉疫典型案例,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2年3月16日下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门诊部未对患者刘某(2022年3月18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进行预检分诊,首诊医师杨某未落实首诊负责制,未对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进行闭环管理和提出转诊要求,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同时也增大了本市疫情防控难度。
该门诊部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结合情节,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首诊医师杨某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处以责令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7月8日下午,中山市三角镇某诊所未对患者何某(2022年7月10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进行预检分诊,首诊医师夏某未落实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转运、报告等闭环管理,增加了疫情防控的难度和传播风险。
目前该案已被立案按照办案程序仍在处理中,将依法对该诊所和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郑重提醒
疫情防控有赖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松懈,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防疫规定,守土尽责,杜绝疫情传播风险隐患。
卫生监督部门对涉疫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请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守门人”和“哨点”职责,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朱晖 三审 徐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