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院判决当儿戏,3人拒不执行被判刑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 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顾丽娟 发布:2025-05-15

在执行案件中,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明明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二法院)顺利审结一宗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叶某等3名被执行人均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执行僵局:鱼塘已转租,无法执行

2023年10月,第二法院民事一审判决:被告水产养殖户叶某(化名)向原告供应商中山市某农业合作社(化名)支付货款21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叶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第二法院于2024年2月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至同年6月,中山市某农业合作社得知叶某在其经营的鱼塘售鱼,遂通知执行法官到场处理,现场经多番查找未见叶某,在场的一男子冯某(化名)自称叶某于2024年1月收取其20万元现金并与其签订合同,将鱼塘转给其经营,出示转租合同并保证其为业主,如有虚假愿与叶某共担债务。申请执行人现场亦无法证实冯某虚假陈述,案件执行再陷僵局。

执行破局:发现签订虚假合同,逃避执行

执行法官根据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经验,敏锐察觉被执行人叶某收取20万元租金而不执行本案判决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果断将此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4年11、12月先后对叶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侦查查明,法院判决生效后,叶某为逃避执行便与其妻子阿燕(化名)商定,通过阿燕账户来收取卖鱼款,2023年10至12月,其妻子共收到100余万元;2024年起,叶某又与其小舅子冯某合谋,签订了虚假的鱼塘转租协议,冯某共对外收取卖鱼款300余万元,后再将上述款项转回给其姐姐阿燕用于鱼塘经营及日常开支,即鱼塘并未实际转租,卖鱼款实为叶某所有。然而叶某未将上述财产如实上报第二法院,也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检察机关审查,叶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冯某姐弟为叶某转移财产提供帮助,构成共犯,决定对叶某等3人予以逮捕。

水落石出:有钱不还  三人犯拒执罪被判刑

执行方面,执行法官根据获知的线索,对该案恢复执行,并追加叶某小舅子冯某对被执行人叶某的债务在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叶某及冯某积极配合执行,主动向法院支付部分案款,配合法院依法处置鱼塘剩余的生鱼。申请执行人受偿80余万元,对叶某等三人予以部分谅解。

2025年4月,检察机关以叶某等三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第二法院提起公诉,叶某等三人自愿认罪认罚。第二法院依法判决三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阿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下一步,执行法官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查找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积极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行法官刘叶青表示,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绝非是一纸空文,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现实生活中,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损害胜诉方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刘法官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要端正思想态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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