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畅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连日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沙溪大队深入辖区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指导工作。
近日,大队“防消联勤”检查人员发现景隆街10巷某制衣厂疏散通道被货物堵塞、安全出口上锁,岐江公路申明亭路段17号某制衣厂疏散通道被货物堵塞,一旦发生火灾,这将严重阻碍厂内人员疏散,导致被困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检查人员当即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指出隐患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同时,还现场开展了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的讲解。现场督促负责人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各生产经营性场所负责人,请加强火灾隐患的自查整改,主动拆除建筑门窗上设置的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出租屋首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请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出口。
下一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沙溪大队将联合各部门、各村居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畅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回头看”,紧盯亡人风险,有效消除“三合一”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进楼入户以及火灾发生时“消防生命通道”不畅等突出风险,同时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与自防自救能力,切实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包凯莹 三审 赖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