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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推荐 来源: 发布: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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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设置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了有效衔接新旧职工医保政策,最大程度保障参保人权益,《办法》第二十条规定:2010年6月起至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且以本市城乡居民身份按1.5%的费率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根据个人需要可按本办法实施上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的费率,一次性补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月份可累计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简单来说,就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缴转为相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该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中山+结合中山医保信息,为市民提供指引。

补缴的查询方法和办理时间

补缴(1%)需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缴费。市民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医保”查询补缴(1%)的月份,具体流程为:登陆小程序后,点击“医保查询-查看更多-中山市医疗保险补缴1%托收单查询”,即可查看符合补缴(1%)的月份和金额。

补缴的作用及标准

补缴的月份可累计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如果补缴的月份同时有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补缴后累计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基数为3940元,补缴费率1%,即每月补缴3940*1%=39.4元。

市民该如何选择补缴(1%)

每个人的参保年限、参保险种、年龄等情况不一样,补缴(1%)的选择也不尽相同。补缴(1%)没有强制性,是以参保人自愿为原则的,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职工医保的缴费历史、经济状况等个人实际情况综合去判断是否补缴。

注意:对于农保退休,从来没有参加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补缴后可以获得办理职工医保退休资格,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补缴。此外,虽然每月补缴费用比实际参保费用少很多,但不是所有参保人都要选择补缴,特别是选择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的参保人,应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补缴如何缴费

参保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医保”或到户籍所在镇街的医保经办机构获取补缴(1%)托收单号,然后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税通”或到就近税务部门前台缴费,可代办代缴。

注意:如果选择补缴(1%),必须一次性补缴(1%)所有符合条件的月份。参保人按个人意愿选择办理补缴(1%)手续,已成功缴纳补缴费用的,不予办理退费。

哪些医保年限可以累计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除了补缴(1%)后的相应年限可以累计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外,以下的年限也可累计为相应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在2010年6月前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6月至2021年11月以职工身份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在2010年6月前参加本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6月至2021年11月以职工身份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在市外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随本人转入本市,可累计计算为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的缴费年限可视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在本市和外市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重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1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以城乡居民身份(缴费费率为3%)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另外,参保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本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蓝运良
◆三审: 苏小红
◆素材来源:中山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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