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台风“桦加沙”来袭,广东多地发出通告,实行“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
围绕劳动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飞为大家进行解答。
Q:台风来了,企业可以不停工吗?
A:根据广州市发布的关于实施“五停”措施的通告,企业要停工。从具体情形来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Q:企业拒不停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A: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另外,如果企业强迫员工上班,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再者,如果因不停工造成人员伤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Q:因台风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年休假吗?
A:这个规则不明确,先协商更合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参考广东以往的有关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应该有一个协商的过程。从年休假的立法本意来看,虽说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这是政府要求的停工,劳动者本也可以享有的休息权利,很难说用人单位考虑了劳动者的意愿。因此,安排年休假不够合理。
Q:因台风停工,单位可以要求周末补班吗?
A:我们认为不可以。此为政府明确的停工,并无补上班的依据。按照工资发放的规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并没有要求补上班。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律未作禁止性的规定情形下,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Q:台风期间,因为特殊原因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A:不需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是需上班的,且不属于超时或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
Q:因为台风停工,可以不发工资或只发基本工资吗?
A:不可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台风停工属于非劳动者原因所导致,根据如下规则,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Q:台风停工期间,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居家办公,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A:对于一些可以居家完成的工作,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表述来看,既然是“居家”这个地点可以完成工作,则完全达到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考虑防灾避灾的前提。
Q:上下班途中因为台风受伤,属于工伤吗?
A: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如果是单纯因为台风原因导致,如上下班途中被刮倒的树砸到受伤,那就不属于工伤。
编辑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