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学法律,增学识!快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栏目:推荐
来源:
神湾发布
发布:2025-01-02
法治视野——用法律的视角看世界

1、立法时期: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2、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3、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为了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重大变革,调整和理顺农村土地生产关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共五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