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将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据悉,该税务减负措施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和省税务局“三化”建设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中山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划重点如下:
1.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将由此前的2%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 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中山商报
◆文/记者 梁展宏
◆编辑:侯海影
◆二审:何腾江
◆三审:赖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