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家企业轻微违法免罚!中山执法环境有力度也有温度
栏目:要闻 来源: 发布: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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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山在多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和进展,并就该项工作所涉的免罚清单、免强制清单、免检查清单等内容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以来,中山对标最好最优标准加快建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探索开展服务型包容审慎执法。2年来,全市共办理免罚案件4500余宗,300余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受到处罚,彰显中山在营造公正文明执法环境方面的力度和温度。

市司法局:
“免罚清单”领域将再扩大

市司法局局长王跃飞介绍,中山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探索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执法领域工作,平衡执法“力度”和执法“温度”,全面梳理本领域的包容审慎执法清单。目前,中山已公布五种类型的清单事项,具体包括: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和无过错违法3类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免罚清单,实施免罚事项合计109项;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非主动违法的,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等情形的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除了免罚清单,还有免检查清单,通过将诚信守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以减少检查频次或者改现场检查方式为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打扰。如生态环境局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392家,商务局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和行业领域分别实施免于行政检查和减少行政检查频次。”王跃飞介绍。

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清单以来,全市共办理免罚案件4500余宗,300余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受到处罚,有效减少了对企业诚信度的负面影响,获得了企业的充分认可。接下来,中山将重点推出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水务、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包容审慎执法清单;着力探索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结合市行政执法“两平台”建立自由裁量权管理清单;全面梳理汇编中山现行有效的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各种行政文件,结合服务型包容审慎执法工作实践,探索形成制度性文件,全面固定包容审慎执法工作成果,以包容审慎执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
新免罚清单再增5例不予处罚情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志成介绍,2019年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全市首份免罚清单,通过建立一个容错纠错机制,对不直接影响公众利益、不直接损害特定人利益、不产生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首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27种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约谈、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教育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免罚类型具体包括证照管理类、广告类、商品标识标示类等五大类。

“例如,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山一企业在住所内发布含有‘最高级’用语的违法广告,但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仅发布在其住所内,且案发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决定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责令改正及教育引导,企业表示将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林志成介绍,清单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已对343宗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免罚。

今年,市市场监管局对免罚清单进行了修订,并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据介绍,本次修订中新增了‘超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广告业统计报表”“电子商务信息公示”“专利标识”等相关不予处罚情形,将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良好宽松的营商环境。

市税务局:
10类事项“首违不罚”,7000户纳税人已受益

市税务局副局长林昊介绍,今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正式实施,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10种事项,涵盖逾期申报、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多类型、常见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适用’首违不罚‘,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不予行政处罚。”林昊介绍,“符合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适用“首违不罚”,给予其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但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据统计,截至10月份,中山已有超过7000户纳税人受益,有效引导纳税人主动及时纠正轻微涉税违法行为,减轻对其市场经营行为的负面影响,推动市场主体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双提升”。

市交通运输局: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免除行政强制

中山各执法部门出台的清单中,市交通运输局出台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免除行政强制清单”同样引入关注。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廖鹏介绍,通过免强制行为,一方面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减少市场主体的支出,有效减轻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负担。同时,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除了减免加处罚款外,还可以免除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带来的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干扰。“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哪种情形,罚款的本金是必须要缴纳的。”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张房耿
◆图+5/记者 王云
◆编辑:周振捷
◆二审:曾淑花
◆三审:徐小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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