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玉彪,身份证号:4420001969××××××××、
萧冬云,身份证号:4420001971××××××××: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13年4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凯湖路7号(即08区E1-38),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2003684\0212003685)进行加建7处建筑,面积共317.78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3.99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30.52平方米;第3处<一层3>加建凉亭,面积12.33平方米;第4处<一层4>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5.96平方米;第5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9.05平方米;第6处<二层4>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0.25平方米;第7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5.68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凯湖路7号(即08区E1-38)违法加建的7处建筑,面积为317.78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中山商报
◆编辑:侯海影
◆二审:何腾江
◆三审:赖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