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修缮历史建筑,最高可获市级200万元补助
栏目:自然资源 来源:中山+ 记者 李红 通讯员 陈健儿 陈安漪 发布: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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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11日获悉,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近日印发《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政策根据镇街、村(社区)和群众诉求进一步优化措施,提高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比例,明确历史建筑失管失修问题解决方案,大力推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

从善坊里的老侨房。(资料图片) 记者 余兆宇 摄

提高补助比例。为提高群众积极性,《办法》结合我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实际,区分历史建筑一般修缮项目、政府统筹类小型修缮项目分别制定了补助标准,其中对于保护责任人使用自有(自筹)资金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的一般修缮项目,市级对经核准工程费用的补助标准,由2019年《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A类历史建筑50%、B类历史建筑30%,统一调整为50%(单处历史建筑不高于200万元)镇街财政可按2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强化政府统筹。对于项目周期短、金额小(单处5万元、年度内镇街辖区总额50万元以下)的历史建筑小型修缮项目,《办法》新增设政府统筹类历史建筑保护小型修缮项目,由镇街政府统一申报、统一采购、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统一买单,市级财政全额补助镇街政府,保护责任人只需配合镇街政府开展有关工作即可。

政府及时补位。对于保护责任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属低保户、特困户等)、经镇街核实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以及保护责任人因失联等无法履行保护修缮责任的,《办法》明确可由镇街政府组织代修并承担全部工程费用,市财政给予镇街政府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此举可发挥政府补位作用、避免危旧历史建筑失管失修带来的破坏损毁和安全风险。

优化指导服务。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的同时,《办法》列明了项目和资金申报所需的材料、提供了材料模板,并明确了镇街主管部门应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编制修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预(决)算方案、办理相关审批审查,选定监理等第三方服务单位,及时为群众提供支持和服务。


编辑  曾嘉慧 二审 朱晖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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