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相关指标要求、将权限下放至镇街!中山“工改”新政出台
栏目:自然资源 来源:中山+ 记者 李红 发布:2023-04-15

为加快“工改”项目落地实施,4月10日,中山发布实施《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对上一版政策进行修订。

对比2020年底发布的《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记者发现,新政主要对参与自主改造和合作改造的企业要求方面有所放宽,降低公益项目、“工改工”项目相关指标要求,并将更多权限下放至镇街,以推动支持更多企业参与“工改”,加快“工改”项目落地实施。

三角镇蟠龙村工业园首个“自改”项目拆除动工。(资料图)记者 文波 摄

“项目实施”部分——

•调整优化参与村企合作改造的市场主体基本条件,将“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应具有工业园区开发经验或曾作为‘三旧’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的要求修改为“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或能力”,拓宽了可以参与改造的企业范围。

•不涉及住宅用地开发的改造项目招商方案审批权限,调整由镇街审查、审批,允许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关细则标准,赋予镇街更大自主权。

•将参与竞投的联合体成员数由“2家”调整为“3家”及放宽相应的股权约束条款,支持更多企业参与。

“鼓励措施”部分——

•取消公益性项目、“工改工”项目标图入库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优化“缩减入库”鼓励措施,支持更多低效用地实施改造。

•取消历史用地“10亩以上”方可完善用地手续的限制。

•局部改造项目需要保留现状建筑物的,调整优化建筑物价款返补支持项目改造的时间点,减少相关改造主体的资金成本。

•允许按改造主体与招商运营主体的约定,将阶梯式财政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招商运营主体,改变以前只能奖励给改造主体的要求,提升专业招商运营机构参与动力。

•降低改造主体厂房自持比例要求,即用地达到10亩以上的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项目引进优质产业、项目总体达到一定经济指标要求的,可降低自持比例最低至20%,并赋予镇街结合辖区实际,确定项目经济指标的权限。

“监督管理”部分——

《实施细则(修订)》明确调整经批准的改造方案需要重新审批的具体情形,其中涉及调整投资、产出等经济指标以及项目具体动工时间的,可不再重新报批改造方案。

市工改办政策服务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修订)》的制定广泛听取改造主体的意见,总结中山推进“工改”一年多来的经验,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降低部分改造要求,弱化经济指标考核,赋予镇街更多自主权限,进一步提升“工改”动力,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小榄镇永宁社区“工改”后的一处新工业园。记者 余兆宇 摄

重点内容解读

1.什么是旧厂房?

是指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

判定依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证载用途(工业或仓储用地)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主要以现状实际用途判定。

2.如何分类改造?

可以采用权利人自主改造、政府整备改造、合作改造等方式分类实施,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合作改造的各类具体实现形式。

权利人自主改造: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由市政府批准,或者镇街政府按照市政府委托进行审批后实施。

政府整备改造: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公开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村企合作改造: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村集体编制改造方案和招商方案,经批准后由村集体与公开选定企业所约定的改造主体实施改造。

划重点↓

招商方案:由镇街政府组织审查、负责审批,经批准后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选取平台:可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审批要求:招商方案与改造方案编审脱钩,即招商方案可先于改造方案,也可与改造方案同步,支持“村企合作+单一主体归宗”混合实施,也支持村企合作“一级土地整理+二级土地开发”捆绑实施。

交易保证金:结合项目规模、项目建设分期安排等具体确定。

3.有什么优惠政策?

(1)优化入库管理:

•取消公益性项目、“工改工”项目标图入库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

•财政奖补、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等不受“缩减入库”影响。

(2)支持完善用地手续:

•明确历史违法用地罚款处理后直接办理审批;

•明确完善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及供地优惠措施,取消用地面积要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改工”项目通过局部改造完善用地手续。

(3)财政奖励措施:“工改工”全面改造、局部改造项目,视改造后入驻企业的亩均效益作阶梯式奖励。

奖励标准:30万元≤亩均贡献<40万元,每亩奖励6万元;亩贡献每增加10万元,增加奖励3万元;连续奖励5年。

第三方运营可以按照改造主体与招商运营主体的约定,直接奖励给招商运营主体。

(4)支持村集体改造低效物业:土地出让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额补偿村集体。

(5)鼓励连片改造:

•允许同一产权人名下配套设施跨宗地集中设置、整体核算;

•允许10亩以上国有用地上的工业物业分割销售:

自持要求:

•自持比例≥51%,自持≥15年;

•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并达到各镇街经济指标要求的,可降低自持比例最低至20%;

•合作改造的,扣除补偿给原权利人部分后计算自持比例。

销售部分:

•工业厂房可按幢(≥2000平方米)或层(≥500平方米)分割;

•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可按套(≥300平方米)分割;

•配套设施用房可一并分割销售;

•均可按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6)鼓励综合改造:

•“工改工”地块可以与“工改住、商”地块、旧村庄改造地块等形成综合改造单元;

•允许有条件“工改M0”、“工改商”自行改造。

(7)简化处理历史建设:符合条件的“工改工””“工改公服”用地可视为非闲置土地。

(8)允许延长土地使用年期:按40%计收,享受的地价优惠。

(9)支持旧厂房实施微改造:可改变使用功能用作公共服务业或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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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汪佳  二审 朱晖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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