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断枝致老人一级伤残!两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83万元
栏目:法观中山 来源:中山+ 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顾丽娟 发布:2025-06-25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树木折断致人伤残案件,明确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公共区域林木安全担责,一审判决涉事物业公司及其股东连带赔偿18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8月,中山65岁老人林某晚饭后在小区花园散步时,被突然掉落的树枝砸伤。紧急送医后,她经历了长达433天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2万余元(物业公司垫付2万元)。经司法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一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

林某家属将负责小区管理的中山某物业公司及其股东佛山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4万余元。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树木养护责任,应对事故负责。

中山某物业公司辩称已履行管理维护义务,且事发正值雨季,应减轻或免除责任;佛山某物业公司则强调两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管理人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担责。涉案树枝折断事实表明,物业公司未将树木维护至安全标准,存在管理过错。同时,中山某物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佛山某物业公司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林某损失共计185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万元,物业公司方需赔偿183万余元。两被告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廖雪指出,《民法典》对林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公司需证明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方可免责。她呼吁树木管理人定期修枝养护,对危险树木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提醒市民,遇恶劣天气应远离林木、悬挂物下方,遭遇类似损害时及时依法维权。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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