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是不少人减脂瘦身、塑形健体的不二选择,许多人因此办理了健身卡,但往往办卡容易退卡难,如果因为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健身,办理的健身卡可以退吗?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叶某(化名)想在工作之余健身锻炼,经朋友转让会员卡,与中山某健身公司(化名)《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叶某采用“首付 2925 元,剩余 6825 元分六期支付”的方式,购买了私教课程 30 节,费用共计人民币 9750 元。结果才上两节课,双方就因退费事宜产生了纠纷。
叶某称,他只上了两节课,中山某健身公司却不给退费,转让的话还要收取200元转让工本费和剩余课程价值30%的转课费,十分不合理。
中山某健身公司辩称:合同中写明了“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叶某就是因为目前在异地工作,不方便来健身,所以找借口想退费,是其违约在先,故不予退费。
交涉无果后,叶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9100元。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健身合同是中山某健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签订后,因乙方(叶某铃)原因,不能退费办理”,该条款明显加重了叶某铃的责任,免除了中山某健身公司的义务,而中山某健身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格式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叶某注意并加以说明,故该合同条款无效。此外,健身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叶某在中山某健身公司提供的场所内健身具有一定人身性,中山某健身公司不应强制叶某履行该合同。
关于中山某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已上课程、叶某铃数次因故缺课、中山某健身公司所付出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中山某健身公司向叶某铃退还的私教费用为(9750-325×2)×80%=7280元。
中山某健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朱鹏法官表示,目前,预付卡消费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因双方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而产生矛盾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预付式消费中,合同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约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属无效。
健身课程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消费者履行,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亦应根据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充值时应看清条款,理性消费,向商家索要凭证,保管好转账记录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证据。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吴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