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港口岸获批国家药品进口口岸
栏目:推荐 来源: 发布: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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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记者从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中山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公告还显示,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早在2015年7月,中山市就向国家提请增设药品进口口岸,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和相关单位配合下,推进口岸筹建工作。据悉,中山市药品进口需求量大,2013年至2020年连续8年进口品种数超过50个,进口总量超过1000批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规定,药品进口需求连续3年达到每年10个品种及总量200批次以上的,可设立1个药品进口口岸。

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中山市药品进口口岸正式开通后,将结束“只有进口药品、没有药品进口”的历史,大大缩短物流周期降低药品进口成本,提升相关企业进口药品的积极性,还将在降低民众购药成本等方面起到积极影响,助力中山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徐世球 通讯员 钟世坚
◆编辑: 曾嘉慧
◆二审: 查九星
◆三审: 苏小红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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