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不断发展,港澳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需要在内地法院认可与执行,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程中的司法新常态。记者5月25日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中山法院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了协作机制,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港澳人士提供充分、专业的指引,收到良好成效。
“香港法院的判决已经讲得清清楚楚这房子是我的,为什么来内地办个更名手续都那么难呢?”近日,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王先生对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答复,表示强烈不解。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与毗邻办公的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法官电话联系,并根据两部门建立的协作机制指引王先生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港澳立案窗口咨询。
原来,香港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在中山的一套房屋判归王先生所有。为此,王先生手持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来到中山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却被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仅凭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来办理,王先生以为自己被“刁难”,便出现了上述的一幕。
有丰富涉港澳审判经验的秦燕法官按要素向王先生了解完基本情况后,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耐心为王先生解释了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分属不同法域致使各自法院的判决须经法定程序方可相互认可和执行。
秦法官结合案例给王先生介绍了在区际司法协助下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与办理程序。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讲解,王先生逐渐消除了误解,打消了疑虑,明白了办理离婚房产权属登记的司法程序,拿着由诉服中心制作的《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的立案指引(繁体字版)》,一再向秦法官表示感谢,满意地离开了诉服中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不断发展,港澳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需要在内地法院认可与执行,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程中的司法新常态。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时会遇到港澳居民持港澳法院的判决申请办理变更房屋产权后续的业务,需要法院给予专业的意见和指引。
今年4月下旬,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主动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该院立案一庭负责人积极回应,两个部门迅速建立起协作机制,为此类业务的港澳人士提供充分、专业的指引,共同提升中山的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截至5月25日,诉讼服务中心已经为3位港澳人士提供了相关业务的咨询解答,收到了诉讼服务与政务服务“双满意”的效果。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主动协调行政机关的政务服务部门,积极探索“司法为民+政务便民”的新模式。
◆中山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朱静漪
◆图/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供
◆编辑:蓝运良
◆二审:彭晓剑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