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记者从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持续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优化中山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山市政府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近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草拟了《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就住宅变经营性用房、集群注册、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等进行了明确。
征得利害人同意住宅可变为经营性用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将自己的公寓或住房作为办公场地,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司的登记注册。《办法》第六章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体操作方式为,产权人可向所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在小区或住宅楼出入口张贴公告或者逐户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向产权人出具《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如果是居(村)民自建房,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产权人可自行通过逐户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简而言之,就是业主选择自己的房子作为经营场所,必须征得整栋楼邻居的同意。
鼓励集群注册和“一址多照”模式
为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办法》指出,集群注册是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登记注册模式。
托管企业,是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企业的住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办法》指出,托管企业必须是经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如中山美居产业园已经进驻了数百家企业,园区物业实行统一运营和管理,同时,落户中山美居产业园的易创空间又属于众创空间。,截至去年底,已孵化港澳创业项目75个,为近2000名港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办法》还鼓励 “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即一张营业执照在多个经营地址使用和一个地址挂多张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一照多址”登记。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连锁运营类企业,除了总部基地,设有多家中智药房,就可以采用“一照多址”的形式。同时,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如经营者注册多家电商企业时,可以选择该注册方式,亦可集中在同一地址办公。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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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徐世球 通讯员 钟世坚
◆图+/记者 徐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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