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火炬开发区正式出台《中山火炬开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孵化载体向产业化、专业化、链条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并注重扶持优质在孵(毕业)企业,进一步构建良好的双创生态。
该管理办法设立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共设有十项专项扶持,简称“黄金十条”。支持范围及标准分为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孵化载体内的在孵企业两大部分。“黄金十条”包括:认定资助、专业孵化器建设资助、运营评价资助、载体海外建设补助、龙头企业参与建设补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港澳台招商落地奖励、孵化绩效奖励、在孵企业租金补助、毕业奖励等内容。
其中,对于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于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同一孵化载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对于新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助。对于国家级孵化器获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获80万元资助。对于获得省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于同一孵化载体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考核,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对于重点孵化载体向海外拓展场地,按照建设实际投入额30%,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对于市内龙头企业自建的重点孵化载体或参与建设并成功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加速器,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按照运营单位实际投入额30%,最高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补助。
对于重点孵化载体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购置的公共科学仪器设备,按照实际出资额30%,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专业孵化器的申报条件需满足:在火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孵化器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运营机构注册已满3年,并已在火炬区创新创业中心完成备案。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8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需保证自申请之日起享有5年以上有效租赁期等条件。
火炬区创新创业中心具体负责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管理、监督工作。申报单位根据火炬区经科局审核结果报火炬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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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谭华健 通讯员 何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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